江西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2-01-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科技学院及其所属各核算单位财务人员的管理,增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确保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江西科技学院及其所属核算单位。

第二章  管理框架及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会计机构及财务人员实行理事长直接领导,财务处长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及其所属核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

学校财务处作为委派管理机构,向学校所属各核算单位委派财务人员,所有财务人员实行统一的垂直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财务工作小组,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队伍建设,由理事长担任组长,处长任副组长,副处长任成员,具体职责包括学校所属各核算部门的财务机构及岗位设置、财务人员的岗位聘任、招聘调动、绩效考核、专业培训及规范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等工作。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接受学校授权,主持所在核算单位财务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享有本单位全部经营活动收支的知情权、预算计划的否决权和预算外开支的监控权,本单位财务人员聘用的提名权、本单位不称职人员解聘的建议权,并每月向学校汇报工作。

第三章  人事招聘、调配、辞退管理方式

第七条   财务处人员招聘实行考核机制、择优录用的原则,竞争上岗的运作方式进行,招聘由财务工作小组拟出统一的招聘要求,由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运作。人才招聘的宗旨要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要求进行,即:关注道德、注重技能。

第八条   所属核算单位财务人员招聘,首先由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向学校财务工作小组提出人员需求,由学校财务工作小组对核算单位财务岗位编制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理事长进行审批。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招聘活动。

第九条   凡属财务处范围内财务人员的调配、内部调整及调出、调入均由财务工作小组确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在调配工作时根据工作岗位需求,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并遵循个人意愿,但以财务处调配为主,若职工不服从新调配的岗位,则作待岗处理,三个月后自行解决其工作岗位。凡在岗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违纪行为,由财务工作小组核实后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十条   财务处因工作岗位性质不同,设置不同工作岗位,所有岗位人员必须要求会计专业,系统管理人员除外。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核算单位,应配备财务负责人。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核算单位,应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并在专职财务人员中指定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二条  会计岗人员任职条件。

1.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岗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学校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加强教育引导,强化财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要求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五章   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轮岗制度

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采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和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会计人员的轮岗期限原则为每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具体对待。

3.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的工作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

4、其他岗位人员的轮岗期限以会计人员的轮岗期限为准,可以在不同性质岗位,不同核算单位岗位进行轮岗。

5、在非会计岗位工作的职工若表现突出,在会计专业上有特长及突破,将可以晋级到会计岗位中。

第十四条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轮岗或者因故离职,都必须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轮岗或者离职,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2.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财务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培训制度。

1.大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工作流程,懂得会计法规,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的会计队伍。

2.做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核算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建立业务学习及考核制度,日常业务学习应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5.学校鼓励会计人员的在职业务学历学习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考核制度。

1.考核依据。根据各岗位财务人员在被考核期间的出勤状况、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效果、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表现情况为依据,各核算单位及各部门领导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

2.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客观公正,考核执行人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尽量避免因各类弹性考核指标的不当运用而使员工工作实绩和能力考核出现结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现象。

第十六条   对财务处所有在岗人员有不遵守岗位职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降薪、降职、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等处罚,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保险费

第十七条   凡属学校财务处范围人员的工资由学校人事处确定,学校统一发放。劳保、福利及其他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和补贴,也均由学校发放和报支。应给职工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由学校统一缴纳。

第十八条   工资标准:学校财务处所属财务人员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工资发放标准统一执行江西科技学院薪酬方案所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凡属于江西科技学院财务处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档案,统一由学校人事处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工作小组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财务处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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